随着春节假期的结束,各地各行各业的广大职工将陆续返回工作岗位。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影响,今年的返工变得有一些“特殊”。市总工会通过实施思想引领、安全防护、稳岗就业、建功立业、关爱慰问、心理服务、困难帮扶“七项行动”,强化关爱服务,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团结带领广大职工共克时艰,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在此市总工会为节后返工人群提出几点建议:
节后返工不着急,准备工作先做好
返工前先调整自己的饮食和作息,参照正常上班时间来管理日常起居,避免回到岗位生物钟脱节。及时了解病毒传播的相关知识和疫情发展的权威信息,减少因为不了解滋生不必要的恐慌和焦虑。准备好防护工具,如口罩、免洗消毒液、医用酒精等,用于上下班通勤和日常出门采购时个人防护使用。尤其是需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返回工作地的职工,必须戴上口罩。
回到岗位调心态,积极乐观最重要
虽然这次突如其来的疫情对我们的工作生活都产生了重要影响,但我们要相信,疫情总会过去,生活还是会回到常态,返工就是一步步地让生活重回正轨。因此,我们需要学会接纳现实,建立积极的心态,不交流、传播负面信息和谣言,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利用互联网、电话等非面对面的途径,与异地的家人、朋友保持沟通,互相帮助、互相支持、互相鼓励。
采取措施防护好,出现情况立即报
非常时期出门在外,务必要注意个人卫生安全,科学应对疫情传播,不过分恐慌但也不能忽视和逞强。返工过程中如果有身心不适,要及时主动求助,不带病(生理或心理疾病)工作。
广大职工有任何情绪困扰或法律咨询需求,都可以拨打市总工会心理咨询及法律援助热线:
工会职工服务热线:12351
普洱市职工服务中心:0879-2146867
张绍玲:189 8839 8228
罗 杰:133 0879 0708
心理咨询服务:0879-2124030
法律咨询服务:0879-2161911
黄学智:182 8873 5530
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时期劳动用工法律问题30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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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针对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云南省是否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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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在及时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 号)的基础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 2020 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云南省相关文件精神,针对依法保障职工工资报酬权益、全力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等问题进一步进行明确,制定印发了《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云人社通〔2020〕1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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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如何支付其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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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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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如何支付职工春节期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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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法定节假日期间(1 月 25 日、26 日、27 日),因疫情防控等原因不能休假的职工,企业应支付不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的300%的工资。春节调休假期(1 月 24 日、28 日、29 日、30 日)和国务院延长春节假期(1 月 31 日、2 月 1 日、2 月 2 日)期间,因疫情防控等原因不能休假的职工,企业应按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的 200%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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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如何支付职工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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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照企业规章制度规定或者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发放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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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劳动者结束隔离措施后,需在家继续休养的,休养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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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具体根据员工的假期性质确定。员工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应当按照病假支付待遇;无病假证明的,可以优先安排员工年休假、加班调休、公司福利假期;员工无医疗机构病休证明,且无其他假期可用的,可以申请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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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企业可以因为职工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解除、终止职工的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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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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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用人单位能否与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且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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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劳动者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动者的行为情节较轻,尚未构成犯罪,如其不服从管理,在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不予以配合,或阻碍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 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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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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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如劳动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构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与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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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未复工期间,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处理劳动合同续订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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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未复工期间,用人单位需要妥善处理劳动合同续订事宜。对于劳动合同的续订问题,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确认,若续签的,事后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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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劳动者在2020年春节前已提出离职申请,现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离职是否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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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为有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到达用人单位即可产生效力。因此,在员工提出离职申请符合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不影响其已提出离职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