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互助性、普惠性,更好满足缴存人刚需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因城施策促进普洱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普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普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业务进行调整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部分提取政策
(一)开办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偿还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缴存人家庭因购买自住住房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且提出申请时本人和配偶无公积金其他担保,可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直接用于提前偿还部分或者提前全部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增加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频次
为进一步加大对无房职工租赁自住住房支持力度,在租房按年提取基础上,增加按季、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年度累计租房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年租房提取额度上限。
(三)支持多孩家庭按实际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租房提取政策向多孩家庭倾斜,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缴存人家庭,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孩家庭,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担保的,可以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四)开办购买保障性住房提取业务
在普洱市行政区域购买保障性住房的缴存人,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等购房款,提取金额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
二、优化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五)开办保障性住房贷款业务
1.在普洱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保障性住房的缴存人家庭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
2.提取与贷款金额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
三、规范提取、贷款审核行为
(一)加大提取、贷款行为的审核力度,对于提取、贷款资料有矛盾或者存在虚假嫌疑的,依规要求缴存人提供佐证资料,经核查提取事由不真实的,不予提取,贷款事由不真实的也不予贷款。对涉嫌伪造及使用虚假材料的机构和个人,将按程序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
(二)对存疑的提取和贷款情形,可要求缴存人提供所购房屋用于自住的补充材料或实地调查,并向有关部门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核实。
(三)对于市外购房申请提取的,将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平台”开展跨地协查。
(四)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虚构提取和贷款条件、隐瞒事实真相、提取公积金和贷款未按规定使用等行为均属于违规提取和骗贷。
四、相关要求
以上政策自2024年10月23日(含)起开始执行,原中心已执行的提取、贷款政策,未调整的继续执行,有调整的以本次调整的为准。
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0月22日